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燕廣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11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27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燕廣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3時7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與劍潭路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證人 褚華昱 、 楊哲翔 之證言。
⑵報案紀錄單。
⑶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