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忠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參 加 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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