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郭益芳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妍蓁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萬3,4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