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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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雨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
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