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原 告 劉蓮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俊雄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
之具體內容暨相關證據資料(如列有修復漏水、系爭房屋修繕項
目之明細表或估價單),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巷○○號房屋水管破裂(下稱被告房屋),致其居住之門
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滲水、受損嚴重,爰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將被告房屋修繕至無
漏水之狀態,並應賠償原告因被告房屋漏水所受之損害、無
法正常作息之精神上慰撫金等語,惟原告未提出「將被告房
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修繕費用之相關資料(如明細表
或估價單),及請求系爭房屋所受損害、精神慰撫金金額之
多寡,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命原告
補正訴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暨相關證據資料
,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