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債務人 劉美玲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美玲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第133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第13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自106年3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依首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是否准許債務人免責。
(二)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00年00月生,因腦內出血併右側肢體偏癱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現無工作能力,名下亦無財產,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領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自104年5月以來,皆賴急難救助金、低收入補助及身障補助維生,每月除7,100元之低收入補助及8,499元之身障補助,共1萬5,599元外,別無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10
5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24頁、第33頁至第39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消債清卷第40頁)、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見消債清卷第22頁、第2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清卷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消債清卷第18頁至第19頁)等影本在卷足憑。而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萬5,570元,較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544元,高出1萬0,026元,惟觀諸債務人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其所載病名為「腦內出血併右側肢體偏癱」,醫師囑言為:「因上述疾病,需休養參個月以上以持續復健治療。目前仍需他人全天照護,故無工作能力。」(見本院卷第25頁),可知債務人於腦內出血後,因需他人全天照護,且需持續復健,其日常花費必較一般人為高,且即使持續復健,亦難回復至一般人之身體狀態,若以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衡未免過苛,綜合考量債務人之疾病、收入狀況及經濟能力後,應認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已無餘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之收入狀況顯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之要件不符。
三、又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2頁、第26頁)。惟僅泛言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證明,而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亦無此部分事證可資證明,而難遽採。
四、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與其積欠債務之消費內容、原因,認債務人無第133條前段或第134條各款所定情事,應予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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