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本人務必到庭,原告則應提出 李朝清 之存摺,並提供證人之姓名及地址以供本院通知證人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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