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93元(債權人本案執行及追加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