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