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林建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小龍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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