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冠均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被告周冠均、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