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貞靜 (即 林貞瑩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被繼承人林貞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