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邱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之人別資料,並據此補正前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起訴狀,並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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