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蔡美琴

林峰村

林宏達

被告 王大權

騰威油漆工程行即 李素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蔡美琴對被告王大權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調解成立之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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