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楊永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1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701-6

1

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