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葉○○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回復原狀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於113年7月19日送達,有該裁定正本、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8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9頁、91頁),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