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川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川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簡字第5781號審理,於103年11月12日判處拘役50日,於103年12月24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附表:受刑人黃川晉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2日│103年8月3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6號│偵字第18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534號│103年度簡字第57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2日│103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534號│103年度簡字第5781號││定││(經本院104年度撤緩│││判││字第11號裁定撤銷緩刑│││決││,於104年2月9日確│││││定)│││├─────┼──────────┼──────────┤││確定日期│103年9月16日│1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