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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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私酒「蓬萊香醇」十九瓶均沒收。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私酒「蓬萊香醇」十九瓶,有雲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一紙在卷可證,為應沒收之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