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右當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千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枝美、 黃江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