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
原   告  林桂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簡 字第 4579 號裁定(102.04.1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