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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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
原 告 林桂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