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6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傑 律師
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件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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