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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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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