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到
相對人 乙○○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14號傷害案件(
彰化地檢署94年偵字第6035號、8194號)承認犯錯,當庭向
聲請人道歉。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拾萬元
。
三、相對人付清上開賠償金額後,聲請人撤回94年度易字第1314
號刑事案件告訴及94年度附民字第95號訴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包括對 蔡文超 、 蔡函旻 損害賠償請
求)。
五、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