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調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之事件係屬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應視為聲請
人之起訴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854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