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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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持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嚴福居 上列當事人請求土地持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28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7月7日、103年7月9日送達於原告居所及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324卷第71頁、第7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