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家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7號、第14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朱家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105年10月13日15│105年10月18日15││││時14分許│時48分至51分許、│││││15時51分至53分許│││犯罪日期││、15時55分至56分│││││許、15時57分許、│││││15時59分許、16時│││││46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706號、│偵字第3847號│││號│106年度偵字第9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27號│1479號│││├──┼────────┼────────┼────────┤│事實審│判決│106.04.10│106.08.17││││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27號│14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5.08│106.09.18││││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