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王弼慧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宛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