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劉瑭鯤 當事人間(被告 廖岳琳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3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錫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