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許峰銓 被告 林業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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