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蔣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李俐良 於民國100年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5月22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10月24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又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