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李金澤 律師被告甲○○
59巷丙○○
10號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