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9號抗告人即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