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97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其結果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每月支出房屋貸款8000元。則請陳報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尚餘貸款數額及該房屋現值(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陳報各項支出(房貸、教育、家用、水電、電話、網路、交通、稅捐、保險、撫養)之相關釋明文件。
七、就聲請人所陳報之上開各項支出,是否為全家支出?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分擔?分擔之數額為何?
八、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債務,如有相關釋明資料請一併提出。
九、提出聲請人現今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資料)。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