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29號原告甲○○
51之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九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74,400元,丙○○部分為7,60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