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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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田桂香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田桂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證據:(一)應補充「…、『趕羚羊』等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梁田桂香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陳政緯 就買魚一事發生爭執,竟公然口出穢語,藉此表達不滿、責罵之意,以令人感到難堪或輕蔑之言語針對告訴人個人加以侮辱,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兼衡被告素行尚可、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前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317號
被 告 梁田桂香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田桂香於民國109年4月8日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號關西市場內,因不滿其向攤商陳政緯詢問東西時,陳政緯不甚搭理,並央求其離開,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對陳政緯以「靠邀」、「幹你娘」等不雅言詞加以侮辱,致陳政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
二、證據:(一)被告梁田桂香坦認有講「靠邀」、「草尼馬」等語。(二)告訴人陳政緯之證述。(三)證人 龍秀麟 之證
述。
三、核被告梁田桂香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林鳳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