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玉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玉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玉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其中10月已執行完畢)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12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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