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邱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