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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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87號上訴人 施柄旭
林嬿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宗陳 被上訴人 林李玉美 訴訟代理人 林盟 時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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