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甲○○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31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外,另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