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6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正,其中:
1、信用貸款部分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3、現金卡借貸肆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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