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3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45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