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185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匯款單據或其他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相對人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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