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敏芳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江敏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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