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敏芳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江敏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敏芳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江敏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