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58號
原告新北仁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康淑儀
訴訟代理人 周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師聖 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