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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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5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告 湯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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