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5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告 湯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