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李憲璋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行間確認契
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