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參加人己○○
庚○○被告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承受原福建省金門縣地政事務所業務)代表人丙○○(局長)訴訟代理人壬○○
參加人國立金門高級中學代表人丁○○校長)訴訟代理人辛○○複代理人子○○
參加人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代表人戊○○縣長)訴訟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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