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富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永富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三一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九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