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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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卓正隆
       卓敏隆
被   告  陳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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