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林明璋
相 對 人 葉祥龍
上列聲請人與葉祥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
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馨嬋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